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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志平律师亲办案例
糊里糊涂与保险公司签署协议是否还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苟志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6
浏览量:26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罗某驾驶摩托车搭乘代某,与胡某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辆摩托车驾车人及乘车人受伤及两辆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经查胡某名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后原被告多次协商,未达成赔偿合意。

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3,912.78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并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胡某辩称:被告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未申请复核,是因为原告为了达到被告车辆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的目的,在承办本案交通警察主持下原告委托其子与被告胡某签订了《交通事故双方协议书》,原告承诺被告的所有损失向原告索赔,原告只追偿被告车辆保险公司的赔付,不得向被告追偿除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赔偿。故被告无侵权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辩称,罗某伤后已向我司申请了赔偿,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且我司已履行完毕了赔偿义务,对再次追加赔偿不予认可。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公民、法人的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胡某在此次事故后并无重大过错,结合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确认罗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实际损失,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了医药费发票,经核算共计87,432.4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元。

3、关于护理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故护理费标准酌情按100元/天主张。故护理费应为12,000元(120天×100元/天)。

4、关于营养费,结合原告受伤伤情及医疗机构医嘱意见,酌情主张1,500元。

5、关于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为135,210.60元。

6、关于交通费,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对此酌情主张500元。

7、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举示了购买膝关节可调支具的发票,对此确认为2,310元。

8、关于后续治疗费,本院参考司法鉴定意见,后期取出内固定物续医费认定为16,000元;拔牙费用600元;根管治疗费用1,600元;烤瓷桥修复考虑到使用年限,主张2次修复费用,即为12,600元。以上续医费共计30,800元。

9、鉴定费2,740元。以上损失费用合计275,743.06元。

原告罗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已经法院判决撤销,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重新计算并赔偿原告损失,应予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已赔付其余伤者7,000元,还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限额内赔偿103,000元。对已支付的50,000元应予扣除。赔付不足部分,鉴于审理中罗某和胡某达成互不赔偿的协议,系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1、保险公司赔偿罗某交通事故损失63,000元;

2、驳回罗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0元,由罗某负担670元,胡某负担493元。

三、律师观点

在该案中,因当事人不懂得赔偿情况,糊里糊涂的与保险公司签署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后来当事人找到我,原协议约定该事故仅赔偿50000元且一次性了结。经过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审阅当事人的实际病历及户籍居住资料,我们发现该案赔偿金额明显低于伤者可应获得赔偿,存在显示公平。当事人随即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本律师和当事人多次的努力,几次诉讼,最终在庭审中法院宣布撤销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为当事人挽回巨大的损失。

    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有不明白不懂得地方,一定要及时询问专业的律师,不要稀里糊涂的就与他人签订协议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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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苟志平
  • 执业律所:
    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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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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