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志平律师亲办案例
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伤,最终全面足额赔偿
来源:苟志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5
浏览量:77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被告吴某驾驶轿车刮撞到翻越隔离花坛横过马路的冯某,致冯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大队认定冯某、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冯某受伤后送医院救治,住院298天后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冯某颅脑外伤后致智力减退评定四级,颅脑外伤致左侧肢体偏瘫达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故原告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吴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67569.98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8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吴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我已给付原告部分费用应当在赔偿款中减除。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金额过高的诉讼请求;精神抚慰金过高,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我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应当在赔偿款中减除;被告吴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商业险承担的比例是50%。

(二)法院认为

对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标准及金额,被告方持异议,对于原告冯某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11张,共计金额371489.15元予以确认;对被告吴某提供的为原告交付医疗费,本庭也予以确认,即原告的医疗费共计378628.3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298天,本院综合考虑每天80元计算,即为23840.00元;

3、营养费:本院认为原告伤情严重,需要营养,故确定营养费为8940.00元;

4、护理费:庭审中双方同意按二人计算护理费,并按贵州省服务业标准97.33元/天计算,即第一次住院期间护理费为44187.82元(227天×97.33元/天×2人);第二次住院期间护理费为6229.12元(64天×97.33元/天);其出院后20年护理费为710509元(7300天×97.33元/天)。护理费三项合计为760925.94元;

5、残疾赔偿金:本院认为原告的计算标准合符规定,故确认其残疾赔偿金为518806.82元

6、法院酌情考虑交通费1500.00元;

7、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原告损伤严重,精神确已受到一定损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负事故同等责任,故酌情认定40000.00元;

8、鉴定费: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和发票,确定其鉴定费为1900.00元;

9、确定其残疾辅助器具费为1200.00元;

10、本院酌情考虑尿不湿、便盆等其他费用2000.00元;

11、因其在庭审中提供了复印的病历资料,该损失也是因该交通事故引起的,故本院对其复印费300.00元予以确认。

以上原告冯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合计为1738041.11元。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中赔偿原告122000.00元,不足余款1616041.11元。由于原告冯某违反交通规则,翻越隔离花坛横过机动车道而发生交通事故,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结合事故责任认定、过错程度及本次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等实情,综合考虑由原告冯某自己担责40%,被告吴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969624.67元。被告保险公司系被告吴某的承保人,应当在被告吴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承保的商业险内赔偿原告冯某,垫付部分从其中扣除。

(三)裁判结果

1、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原告冯某1220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969624.67元,共计赔偿原告冯某1091624.67元,减除该公司被告吴某垫付款36639.20元和减除被告保险公司给付的垫付款158139.20元后,由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冯某赔偿款896846.27元。

2、由被告保险公司将减除被告吴某垫付款36639.2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吴某。

3、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93.00元,减半收取4672.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1868.8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2803.20元。

三、律师观点

该案当事人系在校学生,在校期间私自回家取东西返校途中横穿马路所致,该案当事人伤情较重,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能简单草率处理了事,因为处理得好坏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后续治疗是否能够继续得到赔偿,且该案责任主体多样,如何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各责任主体之间,责任分担等情形如果把握不好就很难实现,通过我们努力在诉讼中全面解决各种困难,最终后续问题、车方、保险公司、学校等全面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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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苟志平
  • 执业律所:
    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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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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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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